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作了五項列舉規定,盡管后續有一個兜底條款,但此種立法技術仍然是對可受理事項的選擇式限定,是對公共利益的選擇性處理。這對侵害公共利益的救濟或者公共利益糾紛的化解來講,會帶來訴訟片面化、問題導向、形象化、無序化等弊害。為此,必須拓展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公共利益,其中公共利益維度、公共利益時空、公共利益類型、公共利益考量方式的拓展是主要方面??梢酝ㄟ^行政公益訴訟機制化、界定公益概念、概括加列舉規定公共利益內涵、訴權主體自行選擇、公共利益判定寬路徑、公共利益作為最終依據等進路予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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