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提存涉及提存人(債務人)、提存部門和債務人三方當事人,就提存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而言,其為私法上的保管合同關系,并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關系的性質。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由債務內容的實現以債權人的受領或其他協助為必要、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提供履行、債權人無理由地拒絕受領三項元素構成。債權人下落不明可被分為六個類型,并非每個類型都是提存原因,需要逐項甄別,并且不宜籠而統之地說其“是否基于債權人的意思,在所不問”。債權人下落不明與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兩大類提存原因,相當于德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的受領不能之一種情形。中國法規定的提存原因,尚不包括“債權多次讓與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有把握地履行其債務”以及“債務人因善意對債權的準占有人為清償的,固可發生清償的效力,若稍有疑虞,當可提存其給付,以消滅其債務”等情形,有必要在我國民法典編纂中加以吸收。提存人可以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為動產時,依我國《物權法》第 23 條關于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的規定,提存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提存部門占有該物之時。債務人于提存原因存在時卻不予提存,至少違反了不真正義務,有的是違反真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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