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編纂一部具有中國氣象、展現中國智慧的民法典,是幾代中國法律人的夙愿。我國曾經在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啟動民法的制定工作,但均因時機尚不成熟、條件不完全具備等原因,最終沒有形成民法典。近十幾年來,隨著多部基本民事法律的出臺,民法典的編纂時機逐漸成熟。2014年10月,黨的第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此后民法典編纂工作加速推進。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任務已經完成——2017年順利頒布了民法典總編即《民法總則》,第二步任務是2020年通過民法典各分編。目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已經陸續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環節。在此背景下,本專題4篇論文圍繞《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稿),有的總體上肯定其篇章結構的合理性,同時建議民法典物權編明確規定知識產權對物權的參照適用,明確規定法人財產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將《物權法》第57條的規定放在相關行政法而不放在民法典中;有的從法典編纂要體現與時俱進原則的角度,分析了《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稿)對若干重點問題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居住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等的積極回應;有的重點論析了民法典如何對待物權法的結構原則,提出物權客體特定、物權效力優先、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應當作為純粹民法學問題的討論結論,停留在學術著作中,物權法定原則應當改造為程序法定,我國民法典編纂既要關注必要的規則繼受,更應致力于必要的規則創新;有的建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補充相關條款,明確規定物權編的財產歸屬一般法地位,同時提出民法典中規定公法條款是時展的需求,民法典物權編的起草要特別關注經濟社會發展中企業獲得信貸的強烈需求,尤其要以擔保制度釋放經濟活力。4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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