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是通過運用行政權力介入環境影響評價,從而實現環境保護的重要一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在我國一直是中央與地方的共同職權。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限的劃分過程中存在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恣意擴權的現象。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這種劃分審批權限的職權并沒有得到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甚至國務院的決定等的確認與認可。而且,從管理效能的角度來看,中央政府在掌握大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限的同時并不能很好地實現監管。從審批權限劃分方式上來看,將審批權限劃分列入法律看似提高了這些規范的法律位階,更具權威性,但這種法律位階思維卻給環境保護實踐操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依照憲法關于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中具體劃分與一般劃分相區別的規定,對采取具體行政措施的權力的劃分應由國務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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