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現行規范下,案外人權益保障可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撤銷之訴和申請再審予以實現。案外人的權益在“訴訟前和訴訟中”“裁判后執行前”“執行程序”三個階段均會受到侵害。于不同的階段,案外人的救濟選擇亦有所不同,保障路徑的多樣化使案外人面臨權益保障路徑之選擇困境。為此,筆者立足于解釋論,以“訴訟前與訴訟中”“裁判后執行前”“執行程序”為主線,對案外人救濟途徑的路線選擇進行梳理,厘清不同的案外人可行的救濟路徑及相互關系。在“訴訟前和訴訟中”階段,案外人的救濟選擇在訴訟程序和保障機制中有所不同。在“裁判后執行前”階段,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救濟路徑不同,前者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后者為申請再審。并且,《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5條之規定仍有適用的空間。在“執行程序”階段,案外人對執行行為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案外人僅對執行標的有異議,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和提起確權之訴。案外人不僅對執行標的錯誤提出異議,亦對執行依據的錯誤有異議,救濟路徑表現為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序之競合,案外人只能擇其一而不可二者兼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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