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民間融資的蓬勃興起使民間借貸領域的刑民交叉案件呈“井噴”態勢,其中,較為普遍的當屬涉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糾紛。實踐中,對該類糾紛主合同效力的討論一直有之,也眾說紛紜,但對擔保合同的效力卻僅僅停留在傳統的“萬能”規則之上,即“主合同無效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有效,只要擔保合同不符合無效之情形,亦當然有效”。文章旨在通過對現有的涉非法集資犯罪之民間借貸主合同效力進行分析,提出應結合債權人的主觀因素來認定借貸合同效力的“多數有效理論”,并在此基礎上,論證主從合同效力并不具有必然性,擔保合同的效力需要以主合同效力為前提,并在結合民間借貸糾紛所涉罪名及抵押物的性質下,充分考量擔保人或債權人的主觀認知予以綜合認定。唯有如此,方能讓善意者的善意有處安放,讓民法精神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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