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國醫療過失判定理論與實踐中,"診療規范中心論"長期以來占據著決定性地位。立法語言的誘導、醫事審判中的鑒定依賴不斷將診療規范推至醫療過失判定標準的中心?;趯α⒎ㄖ嗅t方優勢地位論、以便利性犧牲正當性的反思,圍繞診療規范的形式考察,以及對醫療過失認定理論與醫療行為特殊性的探究,我們應當認識到診療規范并不等同于實質的客觀注意義務標準,其決定性地位應被予以否定。未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醫療過失判定制度的重塑中,應擺脫"診療規范中心論"的泥淖,重新回歸對客觀醫療注意義務的實質考察。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