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仲裁庭有權簽發臨時措施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我國立法固守國家排他管轄模式,確定只有法院才有權做出仲裁臨時措施,排斥仲裁庭的決定權,這顯然與國際仲裁潮流相違背。在此背景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仲裁規則》)借鑒國際規則和國外立法,在尊重我國當前法律情形下,對仲裁庭臨時措施決定權予以了區分性的規定。同時,對仲裁臨時措施的范圍界定、對仲裁前臨時救濟措施的規定以及對緊急仲裁庭制度的設置使得該仲裁規則更具國際性和科學性,為我國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范本。當然,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的域外執行問題亦是一重要課題,在當前國際上對此并未達成一致意見。立足于《紐約公約》本意,參照德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法律,我國司法機關應在更大層面上執行域外仲裁臨時措施,以實際行動支持國際仲裁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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