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現有法律規定的缺失和傳統國家通過單位這種形式對個人信息的掌握,導致部分女性求職者采取“隱婚隱育”這種自力救濟形式,而法院對用人單位在招聘中是否有權獲取勞動者生育信息態度迥異。求職者的婚育信息受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保護,婚育一般不屬于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信息。國家應對用人單位獲取勞動者婚育信息權進行限制,我國應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在招聘中限制求職者結婚和生育,獲取求職者的婚育信息,但該職位有合理正當的特定需求除外,從而保護女性平等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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