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我國存在盜伐林木案件多發的態勢,對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構成嚴重威脅。在辦理盜伐林木罪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存在公安偵查取證、固定證據難度大,鑒定機構資質不明,鑒定標準不統一和鑒定結果效力低等問題,嚴重地制約了對盜伐林木罪的懲處。通過考察盜伐林木罪證明責任分配的現狀,分析盜伐林木罪控辯雙方證明責任的失衡,提出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主張,同時通過完善林業司法鑒定制度,對林業司法鑒定機構實行分類管理,加強林業司法鑒定人才培養,確立林業司法鑒定方法和標準,制定林業司法鑒定程序,以有效固定犯罪證據,達到證明責任科學化與合法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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