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審判中心論”。“審判中心論”重塑了對民事審判的新體認,即民事審判是民事解紛各機制的中心,民事裁判是民事審判的中心,民事請求權裁判是民事裁判的中心。應當以“審判中心論”建設法院中心型民事解紛全機制,即推動與完善平行解紛機制建設,拱衛民事審判作為民事解紛各機制的中心;推動與完善平行法院建設,方便當事人接受與接近作為民事解紛中心的民事審判。同時還應當以民事裁判公信力筑牢民事審判中心,包括以請求權裁判鍛造民事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培養具備樹立司法公信力專業能力的法官隊伍;科學構建民事案件終審制度,完善強制執行立法,防止訴權濫用,培育有利于維護司法公信力的社會文化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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