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經歷了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恢復重建中的法院改革(1978-1996)。第二個階段,即第一輪司法改革中的法院改革(1997-2007)。第三個階段,即第二輪司法改革中的法院改革(2008—2013)。第四個階段,即第三輪司法改革中的法院改革(2013至今),這是在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的全面司法改革,主要措施包括設立巡回法庭與專門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等,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講了很多年但沒有做成的改革。40年人民法院改革的經驗是:司法改革要堅持自上而下推進、司法改革應當全面推進、應當同步進行體制改革與機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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