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在為人類社會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人類社會帶來了潛在的刑事風險。弱人工智能會導致刑事司法實踐中作案人實施犯罪的新型犯罪手段增多,使刑法保護的數據信息風險增大,并且還會帶來新的刑法適用難題。強人工智能會導致刑法對其實施損害行為的解釋空間不足,動搖犯罪主體的構造基礎,致使刑事責任理論和刑罰體系面臨解構和重塑的風險。為應對人工智能帶來的刑事風險,應在刑法中確立人類利益優先原則、嚴格恪守技術中立原則,并且宜以刑法為后盾、其他法律為先行,對人工智能技術進行法律規制,同時也不能阻礙和制止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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