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現行偵查程序的規范分析表明,電子數據的遠程收集在中國主要表現為遠程勘驗和遠程技術偵查這兩種類型的偵查措施。由于不存在關于遠程搜查的程序規范,這導致實踐中相關偵查措施的運用存在法律適用上的困境。遠程搜查從法理上應當區別于遠程勘驗,其在現有的偵查程序規范框架下又與遠程技術偵查存在著交織。在偵查程序規范中應對遠程搜查措施進行準確定位從而避免錯誤適用遠程勘驗程序,一方面有必要確立獨立的經同意的遠程搜查程序,另一方面應將非經同意的遠程搜查明確納入到規范力度更強的技術偵查程序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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