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法釋[2016]27號《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原《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修改。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使非法行醫罪的認定邏輯更加合理,體現了輕刑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時也推動了醫療體制改革的進程。新司法解釋對醫療衛生監管的行政執法法律適用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但并不能得出可以放松對個人開辦醫療機構監管的結論。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準確區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適用情形,依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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