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轉型時期社會風險的增加及其復雜性格局,帶來刑法發展中犯罪化擴張的態勢,刑法立法預防與控制社會風險的意圖明顯。我國刑法由回應到預防功能性轉變的根源是風險刑法,這既使罪刑構造呈現“四化”發展態勢,又使法教義學出現“五新”發展特色。面對這種態勢與特色,刑法理論如何摒棄以風險社會證成風險刑法的簡單化邏輯,把集體法益的科學保護代入風險刑法,分析與論證風險刑法帶來的模式轉變及成因,理性看待風險刑法“既回應社會安全之需求,又一并帶來刑法風險”的法治悖論,是刑法理論的重大命題。風險刑法的理論定位和方法選擇的方向是,重視“法益保護+刑法的謙抑性+后果考察”的犯罪化根據,提倡二元化犯罪模式創新,對集體法益進行限縮解釋,以此消解自身帶來的刑法風險,構建一種具有生命力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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