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地權利不斷分割與合約再議定是集體所有制建立以來的基本特征。集體所有制下農地所有權、產權與經營制度經歷了四個階段的演化:"一大二公、"體制通過政社合一弱化土地產權和實施統一經營,實現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產權與經營權的高度統一;"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體制落實生產隊所有權、擴大生產隊產權自主性,實施以生產隊為單位的統一經營;"集體所有、家庭承包"體制變革為成員集體所有權,賦予農戶承包地剩余權,家庭經營成為農業經營主要形式;后包產到戶時期進一步改革成員集體所有權,強化農戶承包權權能,農戶承包經營權實現承包權與經營權的自發分離。農地"三權分置"是繼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制改革后對中國農地權利結構的頂層制度設計,旨在不改變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前提下實現農戶承包權與耕作者經營權分離的法定和對承包權與經營權實行依法平等保護。崇州、松江、湄潭、六盤水四個案例表明,真實世界的地權變革發生了集體所有權、成員承包權與經營主體經營權的權利重構,預示著未來農地權利結構演進的復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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