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推進承包地“三權分置”的基石。但是,學界從承包權和經營權的視角切入,根據承包權和經營權定性的不同,所構建的“三權分置”之“所有權+不動產用益物權+權利用益物權”、“所有權+‘自物權’+權利用益物權”、“所有權+成員權+不動產用益物權”、“所有權+成員權+債權”的權利結構與實施路徑,往往忽視了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中集體成員的流動性和客體的不可分割性等本質特性的影響。因此,應當回歸更大程度地堅持并落實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研究視角,以“所有權+不動產用益物權+債權”與“所有權+股權+不動產用益物權”的雙軌制推進“三權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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