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調整和規定我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財產的法律包括一系列法律規定。無論是具有法人資格還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均擁有獨立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利。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作雙方在不能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未依照承諾承擔投入財產的義務時,應當向合作對方或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法人財產權本質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所規定的一種法人所有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財產權利變動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解散后,財產分配的規則應當區分具有法人資格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而分別適用法人解散或聯營體解散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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