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融資租賃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的準不動產物權變動規則將導致所有權人和占有使用的權利人產生權利沖突,致使所有權人暴露于諸多風險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增加了船舶所有人自物權受侵害的風險。以中美法規定為視角,分析船舶自物權與其他類型物權產生沖突的可能性和實踐常發領域,建議中國法律從補充船舶租賃特殊規則、放寬用益物權變動模式的限定、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和鼓勵商業保險參與等方面,促進和保障船舶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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