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古代采取'官法同構'的制度建構基本模式,根據國家事務管理需要,設置官制;根據官吏治理需要,建立法制,進而實現'治官'與'治民'的雙重目標。從漢唐至明清,官制經歷了從'三公九卿'到'三省六部''六部'體制的演進,法制則經歷了'六事法體系'的萌芽、建立、成熟、完善等發展階段。至明清之時,與中央六部官制相對應,以吏事法、戶事法、禮事法、兵事法、刑事法、工事法為主體的'六事法體系'成熟、完善。通過對于'戶事法'的透視,可以看到,'六事法體系'對于國家事務與社會關系形成廣泛覆蓋,基本實現了對于文武百官、社會萬民的全面調整。這一法律體系,符合古代國情,滿足古代治國理政需要,并在維護國家統一、構建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這一法律體系,既體現了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社會管理方式的鮮明特色,也展示了中華民族的政治智慧與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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