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新《行政訴訟法》生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傾向于通過'行政職責'要素對行政協議的邊界進行擴張解釋,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則傾向于基于'行政職權'要素對其邊界進行縮限解釋。造成雙方分歧的原因,乃根植于我國憲法中'保障公共利益'與'尊重私人權益'兩者價值之間的內在張力?;怆p方的分歧,需要引入'比例原則',即只有當行政職責足夠重要時行政主體才可適用行政協議制度,若通過民事合同便能確保行政職責的實現,則顯然不必認定行政協議;與此同時,為了避免造成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浪費,民事庭法官亦需要尊重法定的'有名行政協議'之范圍,為訴訟當事人提供相對確定的管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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