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客觀上要求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與其他幫助性質的正犯一樣,該罪的罪狀自然要求依附于他人的犯罪,起碼他人實施了侵害法益的行為,才能對該幫助行為人予以處罰,這是由該罪的實質幫助犯性質決定的,不能以此否定該罪是獨立的罪名。本罪明知的含義只能是明確知道,是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明知,不能為了減輕證據證明的困難便背離刑法解釋的基本原理,任意擴大明知的認定范圍,可以通過推定來認定明知。從罪狀表述上來看,本罪的幫助對象只限于犯罪而不包括違法行為,這可能導致該罪的適用范圍過于限縮。有必要著眼于行為的客觀面進行考察,將犯罪解讀為符合刑法分則客觀構成要件特征的行為,而不是在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意義上解讀本法條中的犯罪。網絡犯罪幫助行為刑事責任的獨立性由弱到強,以共犯責任與正犯責任組成網絡犯罪幫助行為刑事責任體系,從司法解釋中對個別罪名實現幫助行為正犯化到最終在立法上統一設置幫助行為正犯化的基礎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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