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立案似乎'宿命'般地承載了社會不同層面的期待。登記立案制度雖然明確了形式審查,但依然存在審查內容的爭議與審查方法的不足。外加裁判權公信力不足、案件流量激增、當事人濫訴等諸多因素,也引發了對登記立案制度功能的探討。訴權與裁判權的鏈接仍有欠'火候'。訴權的抽象性,限制了其解釋力。而立案范圍的確定離不開裁判權在憲政框架下的職責承擔。糾紛所涉利益是訴權主張的基礎,將訴權與裁判權二者'口徑'統一起來,并回應了訴訟制度利益目的論。糾紛所涉利益是糾紛形成的'元點',當事人的行為均是圍繞此點的'互動'。該要素的提煉便于糾紛的識別,界定裁判范圍。補足糾紛所涉利益要素的識別,有利于明確訴權的具體權利形態,完善以訴權與裁判權為關系組合的結構,增強制度解決糾紛以及吸納異議的能力,證明立案審查運營的正當性。總之,登記立案制度可以'立體'、'豐滿'并'動'起來,通過制度結構的完善,利用制度內生的'能量',挖掘制度'潛能',不斷提高制度運行的綜合效果,以回應社會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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