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意義的司法建構、法律規則與習慣性規則的司法整合、權利的司法推定活動在本質上都是法律的發展過程。法律議案轉變為法律形式后,并不意味著人們對法律規定有著完全一致的理解,法律適用過程仍然是一個意義闡釋過程。為了達成某種程度的共識,法官需要借助正當的司法程序在法律事實和審判規范的建構過程中補充民意,使立法的普遍正義和個人訴求的特殊正義實現有機結合;當不同規則對同一事實進行了不同的規定,規則之間的沖突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法官必然遭遇法律調整與習慣調整的沖突與融合問題。在不斷探索的歷史過程中,法官運用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的手段,通過司法解釋、判例塑造和立法提案的途徑進行法律規則與習慣性規則的解構和融合,在實現法律知識和社會知識的有機結合過程中完成習慣性規則和法律規則的價值融合,進而推動法律的發展;法律原則是保持法律適應社會需要、實現法律正義與社會正義有機結合的重要通道,法院正是通過闡釋和發展法律原則將社會生活中的利益訴求轉變為司法判決保護的權利,完成推動法律發展的歷史使命。誠然,權利的司法推定有著深厚的原則基礎,人民主權原則為權利推定確定了正當性淵源,正當程序原則為權利推定確立了價值目標,權利保留原則為權利推定準備了必要的空間,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為權利推定提供了制度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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