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住宅擔負著保障公民安居樂業的政治功能,不能由傳統私權理論得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應有償的結論,民法典物權編一審稿采納法律、行政法規可規定有償續期的立場值得商榷。抑制房地產投資、平衡資源分配與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否有償并無關聯,這一使命應當由房地產稅制度予以承載。基于安定人心、保障公民私權、尊重國家所有權、構建城鄉一體化福利制度、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妥當解決年限糾紛等考量,民法典宜采'房屋安全使用期限內無償自動續期'的立法方案:房屋安全使用期限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且無償續期,同時允許對房屋進行修繕;房屋所有權人若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內申請重建,政府原則上應批準,但重建后的建筑物壽命超出剩余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部分宜按年繳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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