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數據時代實現了信息共享與數字經濟,但同時也帶來了隱私危機:商業組織可以量身定制廣告投放,牽引消費;政府可以實現對特定個人的監控,并有權要求第三方數據控制者提供信息配合執法?;诖?目前社會各界就加強個人信息控制已基本達成共識,但涉及究竟賦予個人何種權利保護信息(財產權或隱私權)尚有較大爭議,而爭議討論也多集中于私法領域,從憲法視野來審視個人信息權利基礎的研究較少。以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所保護的利益變遷為基點,通過對政府權力、個人財產權與隱私權三者間的力量變化分析,可以梳理出財產權與隱私權的聯系,并以此對當下個人信息權利屬性之爭予以回應。個人信息區別于組織數據,其權利主體為自然人,權利性質具有人格利益,法律應通過保護在個人信息之上的隱私權來保護個人信息。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