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法確證原則的范疇錯誤以及為克服法益衡量方法與正當防衛前理解產生的矛盾,有必要以'防衛權'理論對防衛限度進行實質性解釋。在明確正當化根據的前提下,采用定性比較分析(QCA)方法揭示出我國司法實務在判斷防衛限度時的邏輯思路,針對其缺陷構建防衛限度的比例性規則:在非致命防衛場合,防衛行為在社會一般理性人預料范圍內,則排除侵害的權利具有絕對優先性;除特殊防衛外,防衛人主觀上認為有必要(符合相互性理論)使用致命防衛,且履行附條件退避義務后可以進行致命防衛;致命防衛的必要性可以通過防衛人犧牲部分權利獲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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