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登記離婚制度對兩愿離婚的當事人幾乎沒有附加任何限制,不關心夫妻雙方對離婚后果是否有理性且妥善的認識。當事人享有的離婚自由并非財產法上的完全契約自由,婚姻本質上所具有的人身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其與輕率行為劃清界限。我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婚姻家庭編確認和保障的應當是真實且非輕率的離婚自由。離婚冷靜期制度有助于確認離婚意思,減少輕率離婚,實現對秩序和公正的維護。同時,我國登記離婚制度還應突出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建議對于有屬于雙方共同子女的離婚當事人設置更長的冷靜期限,對于有家暴情節的離婚當事人可取消離婚冷靜期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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