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稅收法定承載著廓清國家與市場/社會的關系、凸顯人大主導地位、彰顯納稅人同意和促導央地協同善治的四重使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推進稅收法定成效斐然,至2020年將基本實現有法可依和依法治稅的目標。但學界過于偏重稅收法定之法律保留的意涵,易限縮其作用場域,對制度實踐也會產生消極影響。應在明晰稅法應然定位的基礎上,強化人大的實質性主導地位,充實稅法內容并相機清理規范性文件,增強稅收立法的開放性與回應性,有序賦予地方某些稅收事項決定權,更為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定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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