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眼于權利在自然狀態下不可避免的無保障性和暫時性特質,康德以源初契約理念證成進入公共法權狀態的現實性和必然性。經由共同意志確立普遍法則和可辯護的理性法庭,進而以合法的強制要求各方承擔基于公共承認的道德義務,乃是保障并確證每個人的所有權并實現平等自由價值的根本條件。聯合的意志、相互責任和平等自由成為確立公共法權狀態的規范性前提,也是康德自律觀念公共性價值向度的鮮明體現。在此意義上,公共法權的康德式證成路徑與傳統自然法學說和社會契約論存在諸多差異,成為不可或缺的政治思想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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