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論界及實務界對經濟特區法規位階的認識有較大分歧,多數意見執著于單一界定,所得結論總是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在界定經濟特區法規的位階時,必須充分注意此類法規的特殊性。根據立法內容的不同,經濟特區法規有先行性試驗性者、補充性執行性者、變通法律法規者、混合性復合性者之分。不同類型的經濟特區法規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故對各類經濟特區法規的位階作完全相同的界定是行不通的。比較可行的方案是對不同類型的經濟特區法規以及同一經濟特區法規中不同類型的規定依其性質及特點分別界定其位階。先行性試驗性的經濟特區法規和補充性執行性的經濟特區法規之位階應當與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同,變通法律法規的經濟特區法規之位階應當與其所變通的對象相同,混合性復合性的經濟特區法規之位階應當根據上述精神就其中不同類型的規定分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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