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繼續犯與狀態犯存在競合的解決方案,目前理論上與實務中均存有較大爭議,難以達致統一。囿于此現狀,立足于不同的情狀采用相應之解決方式在本文中得以提倡:在繼續犯的不法狀態持續過程中,行為人又實施另一個行為符合另一個構成要件,如果是出于一個犯罪意思決定,而且實行行為之間存在至少局部的重疊,成立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如果不是出于一個犯罪決意,或者實行行為之間沒有同一性,應數罪并罰。如果狀態犯是為了維持通過繼續犯所制造的違法狀態時,狀態犯與繼續犯之間可以成立想象競合犯;相反,如果狀態犯是為了繼續犯的實施創造條件,或者狀態犯是在繼續犯的持續過程中另行起意實施,則應數罪并罰。如果繼續犯是狀態犯實行行為的組成部分時,狀態犯與繼續犯之間可以成立想象競合犯。如果數個繼續犯的實行行為全部或者部分發生重疊或同一,可以成立想象競合犯。如果刑法規范對于犯罪的認定做出了特別的規定,在合理解釋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例外的根據刑法的規定進行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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