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入'食品安全領域犯罪,使得該罪名的口袋效應進一步擴大,在'其他危險方法'的理解、刑法解釋的方法以及刑法與刑事政策的關系等方面均值得反思。'其他危險方法'在特性上應該具有及時性和直接性,程度上應該與放火、爆炸等具有相當程度的危害后果,具有難以控制性和恐怖性;在刑法解釋邊界上,需合理處理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的關系;在司法層面應該堅守'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河南'瘦肉精'案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妥當,應該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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