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業組織架構的盛行不能掩蓋商個人的基石地位,商個人乃商人體系之核心,其因循市場交易和契約自由的本質而歷久彌新,在網絡科技助推下,更是逐漸走向勃興。但囿于大企業觀的強勢主導,小微色彩濃重的商個人在我國未得到足夠重視,其制度供應嚴重不足,且內在關系含混,無益于商事創新的推進。實踐中,《民法總則》'民商合一'的理念為商個人體系提供了粗淺的架構嘗試,但民商思維的殊異決定了其非但無法從根源上解決商個人的法律弊端,還可能引致商人體系與民事主體之混淆。問題之解決應從商事特質出發進行制度性回應,明晰商個人的營業自由權利,加強商個人內部的區分度塑造,并通過《商法通則》的制定來統合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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