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務院于2017年4月14日公布《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9號),其中對原《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了修改,修訂后的條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標準的確定,是一項技術經濟政策及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乎當地社會和諧穩定,影響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和前期決策。筆者分析了水利水電工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存在差別的原因,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同一片區不同工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不一致的實際問題,提出新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中耕地的補償標準推行區片綜合地價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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