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違法性認識的概念,德、日刑法理論中存在"違反前法律規范的認識""違反法律的認識""違反刑法的認識"以及"可罰的刑法違反的認識",這四種代表性觀點。語言翻譯的歧誤、事后評價與評價性認識的混同、反對動機的形成與擬制的理性人相結合以及立法規定等因素,導致了違法性認識概念的爭議。責任說的盛行、證明方式的推動、構成要件的限制以及違法性認識概念與違法性認識學說的結合,事實上將違法性認識的概念爭議細微化。以違法性認識理論學說與違法性認識概念的對應關系為基礎,結合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性的判斷標準,可以發現違法性認識概念學說間的實質爭議,即信賴錯誤但有效的判決或解釋而行為、超越前法律規范涵攝范圍的行政犯的處罰、違法性認識可能性與責任形式的對應關系。違法性認識中的"法"是整體、價值、觀念意義上的"法"。違法性認識概念學說間實質爭議,應當以上述概念為基礎合理解決。應當在尊重立法規定的前提下,以違法性認識為社會危害性認識的實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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