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電子商務法》第41-45條規定了電子商務交易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規則,除了第41條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之外,第42-45條規定的是電子商務交易領域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規則,包括"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在"避風港"原則中,知識產權權利人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的侵權行為享有通知權,一經行使,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即發生相應的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等義務;錯誤行使通知權的,不僅自己要承擔侵權的補償性賠償責任或者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且對方即平臺內經營者產生反通知權,以對行使通知權的行為予以反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負有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等義務,知識產權權利人享有投訴或者起訴的權利。適用"紅旗"原則的要件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了侵權行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幫助行為,應當與平臺內經營者共同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