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美國和歐盟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上初步呈現出自身的特點。面對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中國通過分散式的立法對它在電子商務、新聞內容推薦以及智能投顧等領域的應用進行了回應,算法公開透明是貫穿于這些層級各異的立法的共同要求。美國則是通過司法判例對算法的法律性質進行了明確,在搜索引擎算法的案例中,它被看成言論,刑事輔助審判系統中的算法則被認定為是商業秘密。與中國、美國的個別化進路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歐盟通過對個人數據權利的嚴格保護,形成了對人工智能的源頭規制模式。在數字經濟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動力的背景下,這三種模式體現了在數據權利保護和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平衡問題上的不同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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