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雖然《侵權責任法》第76條規定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管理人承擔的責任仍然屬于無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推定責任。法律規定安全保障義務旨在限制管理人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效力,而且此種限制作用主要體現在因果關系方面。在具體適用中,通過對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考量,證成受害人的損失與其自身原因的關聯程度,再依據高度危險區域的危險程度和一般社會公眾對危險的認識程度來最終決定免除或者減輕管理人的責任。厘清《侵權責任法》第76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該條的定位和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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