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頒布以后,有關各種民事制度的學術爭論似已塵埃落定?,F行《民法總則》沿襲、繼承了《民法通則》與《合同法》上的“重大誤解”這一用語表達,建議修改為“錯誤”一詞并構建起我國民事法律上的錯誤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堅持德國法的二元模式,將動機錯誤和表示錯誤做二元劃分,把錯誤分為動機錯誤、表示錯誤與內容錯誤等三種。計算錯誤可分為三種情形,一般不構成重大誤解。此外,關于錯誤制度中的救濟途徑——撤銷權問題,本文亦做了一定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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