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忽視道德風險問題,將影響制度的公平可持續發展。不同于分散近期大病風險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分散的是遠期長壽風險,若制度難以保證可持續發展,將影響社會成員參保繳費的積極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在少予多取的動機與行為上,在保險經辦環節和基金投資管理環節亦存在著一些風險點。深究其因,現行統賬結合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社會統籌部分存在的基金產權屬性公共性、互助方式無償性和激勵約束機制低效性是主要根源。應對這些制度內生性道德風險,必須跳出經典理論的窠臼,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具體可以采取余額不可繼承的大個人賬戶制、名義賬戶制或基金可借貸融通的家庭賬戶制等不同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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