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據我國運動員不同培養模式下投資主體的差異,將我國運動員分為“計劃型”“融合型”和“市場型”3種類型。以計劃型運動員“寧澤濤”和融合型運動員“李娜”為典型案例,分析發現“計劃型”培養模式下運動員的主要投資主體是國家,其人力資本產權主要由國家具體配置;“融合型”培養模式下運動員主要投資主體是國家和市場,其人力資本產權在不同的階段由不同的主體配置?!坝媱澬汀边\動員與其投資主體之間是“隸屬型”勞動關系,“融合型”運動員與國家之間是“合作性隸屬型”勞動關系,與市場主體是自由的勞動關系,“計劃型”和“融合型”運動員與其各自投資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有所差異。對比兩種類型運動員人力資本產權歸屬、人力資本盤活表現以及利益分配方式,得出“計劃型”運動員人力資本產權主要歸屬于國家,其人力資本盤活形式和利益分配方式是由政府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制定,此舉也是“計劃型”運動員因人力資本產權配置引發法律糾紛的導火線?!叭诤闲汀边\動員與其投資主體達成相關協定之后,其大部分人力資本產權歸屬于自己并可以自由支配。通過分析,得出4點啟示:法律可以規制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權力的行使;法律可以調節市場與政府主體行為的選擇;法律是明確運動員人力資本產權歸屬的重要途徑;法律是合理配置運動員人力資本產權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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