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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美國的召回制度最先應用于汽車,1966年制訂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中明確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召回缺陷汽車。此后,在多項產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使其應用到可能對公眾造成傷害的主要產品領域,特別是食品。例如,先后出臺的《聯邦肉產品檢驗法》(FMIA)、《禽產品檢驗法》(PPIA)、《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FDCA)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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