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察行為人的特別認知對于不法歸責的實質作用,對于重新認識故意與過失、正確界定“制造禁止風險”及反思刑法歸責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否定特別認知對于不法成立具有影響的規范主義觀點,其結論和論證均不能自圓其說。目的主義和客觀歸責論均試圖在統一的歸責模式下來論證特別認知對于不法成立的意義,但要么存在主觀優先的方法論問題,要么無法消解體系內部的矛盾。要正確認識特別認知在不法歸責中的相關性,需要以法益保護中的“制造禁止風險”為鏈接,使特別認知這一存在要素成為規范體系的評價對象。在理解“制造禁止風險”時,兩對誤解亟待澄清:一是風險是否存在和風險是否容許不可混淆,二是過失犯和故意犯存在不法構造上的本質差異,不可適用統一的歸責模式。故意犯以“行為人的實際認知”支撐主觀不法的成立,因此當行為人基于特別認知開啟風險實現可能時,就制造了禁止風險。過失犯中行為人的特別認知不能產生特別的注意義務,特別認知的存在不能證立義務違反性的成立,僅當注意義務要求行為人避免特別認知到的法益風險時,才可能成立過失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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