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現刑事訴訟的審判中心改革這項系統性工程,既需要順應既有理論的相關制度作支撐,又需要中國語境下針對現實問題的整飭為應對。在制度支撐層面:必須由庭審法官對被告人定罪和量刑,一切處分被追訴人重大權益的事項均須由中立的司法機關決定,對定罪量刑適用程序的司法解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在現實應對層面:于獨立、中立裁判的目標框架內實現法官個人獨立的最大化,集中有限的司法資源針對被告人不認罪和重大復雜的公訴案件實現審判中心,并使辯方享有充足、有效的辯護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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