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總則》在民商合一的體例下設置統一的私法主體制度,探究《民法總則》中商事主體制度的得失對于商事理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民法總則》科學采用了一般規則統轄下的特別法范式構建商事主體制度;以營利與非營利的商事視角為標準建立法人類型;創新和擴大了商事主體的類型。另一方面,《民法總則》存在未明確商事主體確認的標準;以企業形式為核心建立營利法人制度;對《公司法》攝入過度等問題。對于《民法總則》中商事主體制度的不足部分,可以通過商事特別法、商事改革實踐的落實和統一的商事登記法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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