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代各國對單位經濟犯罪普遍采取嚴厲的刑事政策,在經濟刑法中主要表現為加大制裁力度和擴大處罰范圍。不過,嚴厲的單位經濟犯罪刑事政策和以同一視理論為首的個人模式不能滿足遏制單位經濟犯罪的客觀需要。所以,以組織體責任論為代表的組織模式逐漸有力化,并對傳統刑法理論提出了巨大挑戰。為避免個人模式和組織模式各自的不足,應當提倡"統合說",將其統一地理解為法人處罰的理論基礎的充足形態。以此為前提,吸收單位固有的刑事責任論的長處,支持統合的單位經濟犯罪刑事責任論,推動單位經濟犯罪刑事政策的預防性轉向。單位經濟犯罪刑事責任論的模式切換以及單位經濟犯罪刑事政策的機能轉型,是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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