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無效律師協助制度是一項救濟被告權利、確保公正審判的訴訟制度。受一系列錯案反映出辯護質量問題的影響,英國上訴法院于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關注無效律師協助問題。英國無效律師協助標準經歷從著重關注律師不稱職行為,到著重關注行為的后果,再到與歐洲人權法院標準契合的發展歷程。無效律師協助表現形式一般包括:律師準備不充分、法律建議存在錯誤或者不能令人滿意、未能傳喚證人、出庭辯護的標準和對被告的司法保護不充分。因律師辯護實踐與法院態度的緊張關系,英國無效律師協助制度也飽受批評。隨著辯護律師權利的擴張和控辯對抗的加強,我國有必要逐步建立無效律師協助制度。參考英國經驗,我國構建該制度首先可賦予被告人針對無效律師協助的上訴權且法院應將該上訴請求納入二審審判范圍;其次是確立合理的無效律師協助標準;另外,還應注意該制度與律師職業規范、辯護質量保障等制度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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