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保護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的生態環境,在公海上設立海洋保護區被認為是有效的方式,主要包括兩類國際法實踐:一類是區域海洋組織設立管理的公海保護區;另一類是國際組織采用的劃區管理工具。由于國際法框架內并未清晰地給定公海保護區的定義,導致國際社會就劃區管理工具和海洋保護區之間的關系充滿爭論。國際組織劃區管理工具和區域海洋組織公海保護區之間存在耦合互動關系,通過采納廣義的劃區管理工具定義,將公海保護區囊括于劃區管理工具之內,可以深化這一耦合關系并促進二者之間的結合,從而達到公海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從符合中國的現實權益出發,廣義的劃區管理工具定義有利于強調國際組織并限制區域海洋組織在公海生態環境保護上的權能,從而減少公海保護區國際法實踐帶來的法律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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